学者剽窃对学术交往会产生以下扭曲:第一,剽窃学者会使其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论文署名者就是论文作者,与非真实的作者对话就如同与一个撒谎的人对话,这种交流当然是不会产生任何成果的,当然其中也存在剽窃者也赞同被剽窃论文中的观点的可能性,但学术剽窃对学术交往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从另一个角度讨论非正式规则与法治发展的关系,分析非正式规则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消极作用。第二个途径是立法,不排斥或者挤占非正式规则的实践,而是将有益的规则纳入正式规则,将其合法化和普遍化。
主观上,一方面,权利意识受到抑制,正式规则意义上的维权变成了寻求权力眷顾的申冤[16],另一方面,出现问题后,市场主体常常利用非正式规则解决问题或是逃避正式规则的裁决[17]。 【摘要】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和最大希望都来自对经济发展的追求,但是中国难题对此提出了挑战,其对非正式规则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正面意义的肯定,切断了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论的逻辑链条。{38}93他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的经验教训是,假装这些不合法协议不存在、或者不采取策略把它们纳入法律部门就试图将其废除是傻瓜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正式制度受到强势集团的干扰,又缺少下层意愿的推动,其生产出来的正式规则要么存在缺陷,例如失调型法治中的那种情形。不论此观点正确与否,改革时代的中国已经接受了市场机制,并且过去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通过市场取得的,所以这一观点与中国案例并无相关性,因此并不是中国难题的组成部分。
{38}109朱苏力也讨论过一个合法化国库券交易活动的成功立法案例。{17}181-182不过尽管克拉克的例子不一定有说服力,他关于明智政府的观点对中国现状还是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当我们在同一时空探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任务时,当然就应该和必须同时注重这整个五个要素,依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形有步骤,有轻重缓急,协调有序地推进这五个要素的均衡发展。
当然这些要素在三种法治形态中的比重是有差别的:法治的第二个要素可能在法治国家中有更大的比重。二是国家监督途径(主要通过硬法实现)。②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子工程是为总工程服务的,建设法治政府是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
作为国家重要表现形式的国家机关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呢?支撑此论点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只有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公民社会的基础,才有可能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5]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其三,政府是法治社会的指导者和推动者。
[9](二)公权力得到控制和制约: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政府相对于法治国家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权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施行政行为,要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要有权必有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其三,法治国家为社会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提供保障。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实现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别无选择的途径。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四)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什么说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呢?道理有四:其一,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则必须有法可依。
所有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体系保护之下来进行自由的活动。(三)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四)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政府通常指狭义的政府。我们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呢?其根据有四:其一,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社会建成个什么样子,政府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10]现代公权力控制和制约机制不仅包括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而且包括对社会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50条
[14]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但是,作为法治政府,提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物品是其最重要的职责。
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且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
其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权力受监督制约的责任政府,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能只来自政府内部,更有效的监督制约应来自外部,这种独立性的监督制约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二,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的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0]现代公权力控制和制约机制不仅包括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而且包括对社会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
要在同一时空同一语境解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涵义,可能要循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探讨国家、政府、社会的不同内涵和外延。那么, 我们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呢?此一论点的论据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公职人员最多,职权最广泛,公民与之打交道最经常、最直接的机关。
例如,法治国家的法治可能更强调权力控制。《纲要》确定的目标共有七项。
社会公权力虽然不具有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扩张性,但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地约束、规范,也有发生滥用、腐败的可能。《行政诉讼法》第1、3、5条。
(四)政务信息的查询制度。由于决策者没有无限的特权,他的决策必须得到一批人的认可,他在决策时不得不小心谨慎,并且在努力说服他人认可自己的决策过程中自然会完善和修正自己的决策。法治政府相对于法治国家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权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施行政行为,要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要有权必有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注释: [1]例如,张文显等学者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认为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
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而实现。法院严格实行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律师辩护等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法治的第三个要素可能在法治社会中有更大的比重。这样的决策也许不是最优的,甚至有时也是错误的,但犯大错误的可能性要小一些。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